被男友泄露隐私,究竟是侵犯名誉权还是隐私权?法院判了!
“再不还钱我就要去坐牢了”,面对陷入窘境的男友,女大学生毅然决定帮忙,不料男友拿了钱就跑路,事后还辱骂、宣扬双方之间的隐私……女大学生崩溃退学,曾经恩爱的男友竟是如此“渣男”……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上诉案。
女大学生索要欠款不得
反被前男友泄露性隐私
2018年2月,大一女生王敏在校外找了一份兼职,期间认识了比自己大三岁的社会人士陈真,两人互生情愫,不久便谈起了恋爱。一天,陈真向王敏寻求帮助,说自己欠了钱,再不还就要坐牢,于是借了王敏的身份证去信贷公司借来两万余元。可让王敏没想到的是,男友拿到钱后就跑路了。
索要欠款过程中,两人发生矛盾继而分手。陈真不仅不还钱,还在电话、微信朋友圈、QQ中辱骂王敏是“心机婊,特别坏,不是什么好人”,并将双方的性隐私向其亲属朋友宣扬。
王敏很受伤,精神一度濒临崩溃,经医院诊断为重度焦虑、中度抑郁。2019年6月6日,无心向学的王敏从学校退学。
陈真却依旧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款。面对如此“渣”的前男友,悲愤的王敏向派出所报了案,陈真这才约了王敏来上海见面调解。在派出所的主持下,陈真归还了一部分欠款,余2500元未还。然而他并未因此收敛言行,仍继续发朋友圈辱骂王敏。
2019年8月16日,王敏再次报警,经协调双方达成协议:“陈真必须在9月5日前全部还完(欠款)……在派出所陈真不仅谩骂了王敏性生活方面隐私,同样也曾为了炫耀跟他同学、老乡以及他同事谩骂了王敏性生活方面隐私,陈真故意把王敏性生活隐私公之于众……2019年8月16日起,陈真不得再四处造谣,如此事协商不成,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
审
支持赔礼道歉
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签完协议之后,陈真又“消失”了,不仅不还钱,还继续向亲朋说王敏的坏话……忍无可忍的王敏将陈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陈真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
王敏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王敏认为,因陈真散布性隐私,导致其受到严重的创伤,精神濒临崩溃,才被迫退学,而陈真的侵权行为导致自己精神崩溃,一审法院认定未达到严重后果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由此,王敏请求上海一中院改判陈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等。
二
审
隐私权受到侵害
改判赔偿精神损害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是陈真的行为侵犯了王敏的名誉权还是隐私权;二是陈真是否应赔偿王敏精神损害抚慰金。
首先,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而性隐私是自然人最核心的隐私之一。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足以证明陈真未经王敏的同意,擅自将双方之间的性隐私向他人公开宣扬,侵犯了王敏的隐私权。
其次,从在案证据看,王敏在遇到纠纷和问题时,也容易情绪激动,并存在过激言辞。陈真的不当言辞,属于在特定情境下的应激反应,法院对陈真的不当言论予以批评。陈真的不当言辞起因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及经济纠纷,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陈真具有贬损王敏名誉的恶意,也不足以证明陈真的言辞造成王敏的社会评价降低。同时,陈真向他人披露王敏性隐私的行为,不属于侮辱、诽谤,即便确实对王敏造成影响,也不构成对王敏名誉权的侵犯。
即王敏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自然人的隐私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本案中,陈真出于炫耀等个人目的,擅自将王敏性生活隐私向陈真的同学、老乡以及同事等人公开披露,该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王敏的羞耻感、自尊心,而且对王敏未来的生活亦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陈真的侵权行为必然会给王敏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陈真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3千元。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本文所用皆为化名)
法 官 说 法
法官指出,名誉权是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而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最大的差别在于,前者主要表现为侮辱、诽谤,后者多为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披露事实。
法官提醒,恋人之间要注意保护自身隐私,处理经济纠纷亦要守法。即便感情难以为继,也倡导和平理性分手,不应通过泄露对方隐私等方式进行恐吓、威胁,更不得藉此寻求炫耀或者刺激。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权,因侵权受到精神损害,导致严重后果的,除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文:李丹阳 邱诗韵
来源:上海一中院